初级中学转学需要一些什么资料或手续?
来源:前沿教育
时间:2024-05-30 04: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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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怎样才可以办理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育局)批准。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监护人(家长)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监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具体办理转学手续的步骤如下:
一、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二、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三、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四、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五、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六、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备注:
申请休学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规定”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申请休学应准备的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局基教科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休学(复学)情况登记表,并记入学生登记表。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应附在休学证明存根后。
初级中学转学需要一些什么资料或手续?
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其出具《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社会组织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江西初中转厦门就读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江西省初中转福建省厦门市就读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准备手续: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四、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
五、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父母双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学校。
六、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七、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在《转学申请表》和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农村完全小学学生转学,还需经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学生学籍卡片;
4.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优先保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迁入施教区学生的转学要求,因班额过大原因无法接纳的,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能转学。
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三十六条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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