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毕业五年,可以考在职研究生吗
来源:前沿教育
时间:2024-06-27 07: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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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毕业五年,可以考在职研究生吗
自考生可以报考在职研究生,自考生报考在职研究生要注意的几点:1、千万不要自己拿着档案
自考毕业生在办理完毕业手续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还会拿到毕业证书及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含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审定表,半年后获得学士学位的考生还会有一份学位审定表,一定要将这些档案材料存放到档案管理部门。
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可存放到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城镇街道办事处或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然后复印一份档案并加盖上述单位公章,以备通过初试进入复试审定资格时交验,切忌自己保管档案材料。
在录取研究生时,各高校会自行出具调档函调取档案,考生切勿自行持档案交与学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不良后果。
2、专业和学校选择要平衡
兴趣是一个人寻求知识的原动力,如果考研选择自己根本就不感兴趣的专业,那复习起来就很头疼,又何谈研究呢?因此,别管您对自考所学的专业是否感兴趣,到研考时刻,您要以自己的兴趣来重新选择专业。
以专业来选校,看自己中意的学校有没有报考限制条件,咨询或查询清楚后,再综合评价,如报考学校或专业竞争太激烈,则要考虑改专业或学校。有不少自考生考过名校。自考生小张认为能考上一般高校基本上也能考上名牌高校,名牌的卷子不一定比一般的难。考名牌还有个好处,就是万一不被录取,还可调剂到一般高校,有后路可退。
3、多渠道获取权威信息
在考研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一个好办法就是尽可能多地了解和占有信息。各院校历年的招生人数及报考人数、复试分数线及复试题型题目、录取分数线及录取比例,都是每个考生要了解的信息。要多方面开拓获取信息的渠道,上网查询、登录论坛、咨询过来人、参加辅导班等都是可采用的方法。
专科生读在职研究生的几种方法:
一、报考同等学力考试
很多考生还不明白同等学历是什么,大家通常会叫同等学力考试为研究生进修班。而同等学力的准确定义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专科生可以先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再根据自己的情况或者由专业的老师推荐合适的院校就读,一般同等学力的课程都是免试入学。等入学之后,可以再攻读专升本或者函授并取得学士学位。等学士学位满三年了就有资格参加申硕考试了。像中国政法大学(交流吧)法学在职研究生,如果是专科生报考的话,攻读中央广播大学可以保拿学士学位。这样不会给自己带来太多的课程压力。
二、一月MBA联考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就可以报考了。
报名时间、注意事项、考试时间及科目:与1月全国统考相同。初试科目为英语(满分为100分)和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政治理论改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在复试中进行)。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如果通过了既能拿学位,还能拿到学历,这也算是所有想拿双证人的途径之一了。
三、一月法律硕士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才可以报考。参加十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方可入学。同样可以取得双证。有脱产和半脱产的上课形式。
四、在职联考
在职联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在职研究生”,在职联考是要参加国家十月份考试的,所以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职联考的18类专业中,只有三类允许专科生报考,如下:
①艺术硕士:2004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有5年(含)以上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创作或表演奖励者可报考。专科毕业者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10%。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②农业推广硕士: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录取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的人数,不应超过本单位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③兽医硕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2009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士学位);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录取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的人数,不应超过本单位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注意:以上毕业之后都只有硕士学位证,而没有学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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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可以选修别的课程或其他大学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历吗?如果可以,具体流程是什么?谢谢指教
首先明确,当然是可以的。然后就你的意思说是双学位的问题,各学校制度大体应该差不多,我们学校是这样的: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实现“上中材质,精英教育;全面发展,质量一流”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按照《大学本科生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继续实行主副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为规范副修专业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志趣附加选修的第二专业为副修专业。副修专业以主修专业为必要前提。 第三条 学生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必须跨专业类修读;申请修读双学位,必须跨学科门类修读。 第四条 副修专业和双学位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学生学有余力并对某专业有志趣者,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申请者必须修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主副修课程学分不能重复计算。学生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每人限修一个副修专业或双学位。 第二部分 副修或双学位的教学管理 第五条 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教学活动由承办学院组织实施。开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副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双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副修或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得与主修课程重复计算。 第七条 副修专业可采用单独编班上课或插入主修专业相应课程教学班的方式修读。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单独编班上课的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第八条 开课学院要建立修读副修或双学位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修读副修或双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申请副修专业或双学位一经被录取,不得随意变更专业。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停学而暂时中断副修或双学位学习,可保留副修或双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获准修读后,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习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学分,中途放弃者,学费不退。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的学生,终止副修或双学位学习。 第三部分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分别公布本学院所开设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报名条件和接收名额。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人数超过计划名额时,根据学生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填写《修读副修或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开课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经开课学院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名单公布后10日内,到财务处交纳学习费用,并凭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到开课学院登记办理正式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报名时须提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张。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手续者,视为放弃。正式注册名单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部分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上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满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副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其副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完成相关的教学环节,并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达到上述条件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但已取得30学分以上,达到副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颁发副修专业毕业证书;未修满30学分者,其所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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