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的办理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五证合一的办理及注意事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今天,前沿教育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五证合一以后的利弊关系

五证合一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具体实施,对于国家来说,更方便管理,将来更容易和国际接轨,同时避免了一些中间办证过程的私下行为,对于企业,创业办公司更简单,跑多地改为一地,一月审批缩短到两天,一窗口办理,效率极大提高,节省的时间就是金钱和竞争力,对大众来说,五证合一就像企业拥有个人身份证,会更容易查询和监督,或者投诉。
至于弊端,知道的不多,企业信息可能会更易泄露。关于房产,国家早就想砍房产泡沫了,否则泡沫一旦破裂,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中国经济倒退,房产税也许只是经济改革的第一步。

五证合一的办理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五证合一的办理及注意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即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五证合一”申办流程:

(1)企业查名;

(2)网上申报;

(3)市监网上审查;

(4)递交材料;

(5)市监后台审查;

(6)通过后领取五证合一。

1、在办证中心“五证合一”窗口办理好换证变更后,企业必须到所辖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变更税号。

2、最佳的变更税号的时间为,换证次月月初。

3、变更税号前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逐一核实。

办理五证合一的流程

办理五证合一的流程

所谓“五证合一”就是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统一在一本证件上的登记制度。怎么办理五证合一?以下是我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适 用 范 围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设 立 登 记

2015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审查通过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

(二)企业领取“一照一码”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办理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企业第一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办税服务厅人员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导入综合征管系统。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地税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由办税服务厅补充采集,企业需要按照原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补录完成后,窗口人员打印税务登记表免填单,由企业确认签字后收回,纸质资料不再留存,直接返给企业。完整的设立登记信息由地税机关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机关使用,企业不用再向国税机关补充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变 更 登 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或换领“一照一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动,主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的,应填写《“五证合一”换照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

(三)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领“一照一码”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其原发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和其他证件并存档。

(四)企业换领“一照一码”后,其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省地税局提取相关信息后,导入综合征管系统使用。

(五)地税机关补充采集的相关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时采集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所需资料和工作流程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机关使用,企业不用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注 销 登 记

2015年10月1日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前须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对。

(二)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持地税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地税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本指南涉及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规定中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工作流程及信息传递共享的规定,只在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前(2016年1月1日前)适用,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后的规定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另行发布。

延伸阅读: 国办印发《通知》 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这项改革要遵循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指导原则。

《通知》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二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三是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四是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五是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办事窗口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率。

《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国务院适时组织专项督查。要加强宣传引导,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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